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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1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团体的管理,加强学生团体的建设,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锦州医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学生团体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组建,以丰富第二课堂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自发性、兴趣性和学习性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各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

3  学校的学生团体受校学生会领导,并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批准学生团体成立的机构是学校团委。为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校学生会成立团体部,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

4  学生团体分为由学生会团体部领导并直接管理的校级学生团体;以及由学生会团体部领导并间接管理,由各学生分会直接管理,分团委、团总支进行指导的二级学生团体。

5  学生团体要服务和凝聚学生,通过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形式活动,不断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6  学生团体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7  学生团体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网络、综合等等团体类型进行申请。一个团体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8  成立校级学生团体须由发起人向学生会团体部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二级学生团体须由发起人向分团委、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以上均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9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团体章程;

2、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三至五名,每位主要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院系团组织审查,并附意见书);

3、有具体活动项目、发展方向;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会员为我校在读在籍学生十人以上,并分布在两个班级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管理办法》)

5、具备开展团体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10 所有学生团体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向校学生会团体部重新登记,并由学生会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

11 学生团体的申请

(一)凡具备成立条件自愿发起成立团体者,校级团体向校学生会团体部提出申请,二级团体向分团委、团总支提出申请,并由其发起人填写《锦州医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团体章程;

3、发起人名册,会员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院系团组织对主要发起人的审查意见;

4具体活动项目、发展方向

5、指导教师情况说明。

(二)成立团体必须制定团体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团体名称,层次属性;

     2、团体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

   3、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

     4、会员权利与义务;

    5、团体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会费的缴纳、经费的来源与管理使用。

(三) 团体部或分团委、团总支十五日之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团体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团体部或分团委、团总支就审查的情况制作审查意见书,并上报校团委审核。

(四)校团委同意被申请团体成立的,被申请团体发起小组到团体部领取《锦州医学院团体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团体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团体部备案。

(五)被申请团体发起小组四日内填妥表格,经校团委审阅后,团体部对被申请团体予以注册,予以公告。

(六)在团体部指导监督下,被申请团体自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12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团体:

   1、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

   2、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

   3、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4、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5、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6、 “同乡会”性质团体或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7、其他不符合团体成立要求的。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13  校团委、学生团体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及审批团体负责人;

2、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评估;

3、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团体违返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14  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

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团体成员公开。

二级学生团体的经费可由分团委、团总支负责管理,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团体部的不定期审核。

15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16  学生团体的注册

各学生团体每年向校学生会团体部申请登记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1、上一学期团体活动情况总结;

2、团体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3、团体本学期工作计划。

注册完成后,各团体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17  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在校团委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18  各学生团体每学期初向校学生会团体部上报工作计划。团体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学期至少应有两次以上的活动。学生团体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批准。同时各学生团体有义务积极参与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组织的活动。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审核批准。

19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审查通过。校团委、校学生会团体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团体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20 学生团体及其成员不得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21 学生团体活动以课余时间为主,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22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所需场地、器材及其它设施由团体组织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解决,学校有关部门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帮助。

23  各学生团体定期举行例会及内部学术交流活动以提高会员素质。

23  学生团体于学期初登记注册时,上报上一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24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25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团体章程;

5、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26  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学生会团体部批准和备案。

27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8  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组成。

29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是指团体正副社长(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学生会团体部审查、批准后产生。

3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3、团体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4学习吃力、成绩欠佳,平时表现散慢者;

5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31 我校在读在籍学生自愿遵守《管理办法》、承认某学生团体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团体成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团体的权力和参加团体组织活动的权力。团体成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奖惩制度

32对学生团体的评估由校学生会团体部组织“评估委员会”进行。

33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估,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评出“优秀学生团体”和“优秀学生团体干部”,并予以奖励。

34 对于不能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不服从领导,工作松散,活动不积极的团体,限期整改,不执行整改的团体,“评估委员会”报请校团委予以取缔。

 

第六章   

35  本条例由共青团锦州医学院委员会和锦州医学院学生会共同制定,解释权在学校团委。

36  本条例自二〇〇五年八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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